认知解释和决断解释
严格意义上的解释和建构的区分与汉斯·凯尔森[36]提出的科学解释和政治解释的区分∙∙∙∙ ∙∙∙∙以及瓜斯蒂尼(Guastini)[37]提出的认∙知∙解∙释∙和决∙断∙解∙释∙的类似区分有关,但不完全相同。这种区分的基础是,在法律实践的背景下,识别立法语言所提供的不同的、可能的解释选项,并在这些选项中选定一个。[38]
在凯尔森看来,科学解释是“对待解释对象的意义进行认知性确定(cognitive ascertainment)”,它只能确定“待解释法律所表征的框架,从而对框架内的几种可能意义进行认知。”[39]相反,为了判决的目的而选择这些意义中的一个,这样的行为并不是认知行为,而是受政治偏好影响的意志行为。因此,沿着凯尔森的分析,科学确定上面例子中“车辆”一词的意义在于区分多种可能的车辆概念,例如,所有能够运送人力的设备或仅以马达驱动的设备等等。对这些意义的选择属于一种政治性决定,从广义上讲,是解释者将某些评价性考量放在突出的位置而促成的。这样的考量可能导致解释者将单车也纳入“车辆”的范围,从而使其禁止进入公园。
凯尔森的科学解释进路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理解。根据第一种观点,通过科学解释来识别的备选意义(alternativemeanings)包含在待解释条款的语法和语义所提供的机会中。而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科学解释来确定的意义属于由使用中的各种法律论证所提供的解释结论。这些解释结论可能不包括一些在语法上可能的意义,也可能超出在语法上可接受的范围(如涉及类推或限缩时)。第二种进路为瓜丝蒂尼所支持,即认知性解释旨在“识别规范性文件的各种可能意义(将语言规则、所运用的各种解释技巧、法学家之中普遍存在的教义学观点等纳入考量),但并不对其进行选择”。[40]相反,决断解释在于选择并论证其中一种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凯尔森在分析解释时提供了一种解释的描∙述∙性∙进∙路∙,这种进路在于描绘某一语言或法律文化背景下可容许的(adm issible)内容。然而,这种分析可能是规∙定∙性∙解∙释∙进∙路∙的基础,考虑到法律为个人选择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这种进路激励决策者在作出基本的解释决定时参考其个人的良知或道德/政治偏好。博比特(Bobbitt)[41]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根据可用的论证,当可能出现解释的冲突时,选择应是决策者的良知问题。
“语言意义为法律解释提供了一系列的可能性”这一理念也可与哈特对一般术语的“核心”意义(涵盖其应用的标准或原型案例)和边缘地带(surrounding penumbra)之间的著名区分联系起来。边缘地带包含“争议情形”,该术语既无法确定地适用于这些情形,也无法确定地将其从这些情形中排除。这些情形中“每一种都具有一些与标准情形共有的特征,而该概念确定适用于这些标准情形;这些情形缺乏其他特征,或者具有标准情形中不存在的特征。”遵循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说,通过包含或排除位于一般术语的意义边缘地带的任何类型,我们获得了该术语语言解释的可能范围。例如,在扩张“车辆”一词时将单车包括在内与将其排除在外都可视为不同的、在语言上可能的解释。在一个边缘情形中存在与该术语应用的标准情形相同的特征,可以支持将该边缘情形(penumbral case)纳入该术语的意义(扩张),而不同特征的存在可以支持将其排除在外的论证(见下文3.1节)。富勒[42]对比了哈特的立场,主张目的和语用在法律解释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他指出,法律解释不能局限于立法者所用术语的日常语言意义的边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