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意义的解释来源

(三)有关法律意义的解释来源

当解释来源与法律意义相关时,分类困难就更加明显了。[87]考虑到实体原则(substantive canons),在其他理论术语中也被称为“规范性原则”(normative canons)[88],它是“基于普通法、其他法律或宪法中的实体性原则或政策,对法律意义作出的假定。”[89]最有力的实体原则是“明确表示规则”(clear statement rules),它要求法院避免一个特定的结果,除非法律(比通常要求更明确地)表示该结果是法律有意为之。[90]例如,不溯及既往的假定指示法院选择仅面向未来的解释,除非该条款的语言明确表示立法机构意图追溯性地适用该法律。[91]因此,不溯及既往的假定允许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断出仅适用于未来的例外情况,这些规定的文字从表面上看似乎涵盖了所有待决案件。”[92]法院声称,“由于不溯及既往的假定符合人们对法律正常适用的普遍认知,所以它通常会符合立法与公众的期望”。[93]

法院的主张引发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法院如何了解关于“法律正常适用”的“公众期望”。[94]当然,就明确表示原则的具体应用而言,不溯及既往推定需要的知识可能超过了社会普通成员的范围。适用该原则的解释者必须了解法律体系和追溯的概念与定义,并知道法律语言的字面意义并不总是与其法律意义相同的道理。[95]然而,或许该原则反映了公众对法律适用方式一个非常普遍的假设,即便一位普通公众会对该原则在任何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感到困惑。[96](https://www.daowen.com)

传统观点认为实体原则是基于法律特定的规范性问题,法院无疑是根据这类法律问题来解释法律的。[97]然而,法院声称不溯及既往的假定符合公众期望,说明法院有种司法冲动要把所有解释来源与国会的语言生成或一些相关语言群体对语言的理解联系起来。因此,像语料库语言学和调查这样的数据驱动型解释来源应当同样和一些与国会的语言生成或一些言语共同体(如普通人)对语言的理解有关的解释目标相联系。此外,数据驱动型解释来源必须作为可靠的来源,帮助选择最符合解释目标的意义,才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