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某些一般性特征
“解释”与说明密切相关。这两个概念在其适用的许多场合中是可以互换的。一个明显的例外是表演性解释——也就是说,这类解释存在于对剧本、歌剧或音乐作品的表演中,存在于舞蹈表演中,或者存在于散文或诗歌朗诵中,等等。因此人们难免会认为“解释”具有多义性。“解释”可能或者意指一项说明(也许是一项特定类型的说明),或者意指一场表演。但这是一个草率的结论。同样有可能的是,“解释”具有单义性,它与说明或特定类型的说明密切相关,并且还在以相同的方式与表演性解释密切相关。毕竟,一项说明所带来的那种效果同样也会由一场表演产生——也就是说,表演使得演出作品被人所理解。我将要探究的对象正是与后一进路相仿的。
把检视原生意义上的“解释”作为探究的基础,其前景尚不乐观。该术语的正确使用界限太不固定,而且语言对于可能被严苛的人视为反常的某些用法也太过宽容,以至于无法让探究原生性“解释”的工作具有哲学上的(相对于词典编纂学的)重要意义。[6]因此,尽管本章的研究针对通常所理解的解释,就像其在法律中被人们惯用的那样,但我还是冒然把用以表达一种活动的解释观念作为自己的关注点,这一观念所表达的活动在人文学科中具有特殊作用,原因在于此种活动可能是理解历史、文学作品或视觉艺术的最为独特的方式。这并不意味着,当在缺乏此种内涵的情况下使用该术语时,或在其他语境中(例如“对于实验的最佳解释表明……”)使用该术语时,它就具有不同的含义或易受不同分析的影响。这所意指的全部内容是,我遵循着一项为人们所尊重的传统,并会把以下方面作为后续研究的重点:解释何以能被视为人文学科中达致理解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方式。就实验或类似对象所做的解释是否适于这种分析,对我们所关切的问题而言无足轻重。
在遵循这一路径的过程中,我们不会把“解释”视为一个专业术语。我的目的是要把该术语及其派生词的某一类语境(或者说是某一类用法)单独拿出来予以专门研究,这一语境或这一用法是我们所有人都熟悉的,是我们在直觉上理解了的,也就是通过掌握该术语的英文含义与正确用法就能获得的那种理解。我将不予置评该术语在某些哲学著作中的用法;只有当假定“解释”一词在这些著作中是被当成一个具有规约意义(stipulated meaning)的专业术语时,人们才会去着重关注此种用法。在本章中,“解释”一词具有其自然意义(naturalmeaning),该词的一类典型使用语境就是此处研究的对象。
也许以下四个要素可以被视为解释所具有的、相对无争议的重要特征,只要不是被当作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这些特征就有助于让人们关注到解释所具有的某些最为重要的特征。应该补充一点,这些要素倾向于把解释说明为从事解释活动。如果解释活动获得成功,那么其产物就是对被解释之物形成了一种理解。在我看来,当“解释”用于指称一个产物时,解释的用法就比指称一种活动更为泛化,也具有更少的独特性。
(1)解释是对某一件原作品的解释。始终存在某个被解释的事物。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存在不止一个可供解释的事物。例如,法律解释可能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或是一项实践、一种(立法的或做出裁判的)行为或是一个成文法规或司法判决、成文法规或司法判决的文本或是语言表达。许多混乱产生于论者们没有认清楚他们或别人所提出或批评的那一解释针对的是哪个原作品。
(2)一个解释陈述了或(如在表演性的解释中)表明了原作品的意义。
(3)解释要受到对与错(正确与不正确)或好与坏(或一些近似表达,诸如“差之毫厘”)的评价。我会经常把“有效性”作为横跨这两类评价之间界线的一个术语来使用。根据解释在陈述、表明或显现原作品的意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解释被判定为对的或错的、好的或坏的。我们要把此类判断区别于以其他维度为根据对解释的成效所做的评价。例如,当评判解释的根据在于它成功地对其所识别出的意义进行有效传达时,我们就可以把这个解释说成是清楚的、可理解的,等等;而当评判解释的根据在于它所显现或说明的那一意义的品质时,我们就可以把这个解释说成是有趣的、刺激的,等等。
(4)解释是一种有意图的行动。除非一个人意图要做出解释,否则他没有在做解释。我朋友昨晚对我说的话有可能成为对我上周梦境的一种解释。但他并没有在解释我的梦。如果我用他的话对梦作了一番解读,那么我也许就是在解释我的梦。[7]
解释是对一件原作品的意义进行说明或阐发,在这一方面,它有别于其他与原作品建立关联的方式。例如,受到原作品的启发。一位雕塑家受到一块大理石纹理的启发,创造出由他所雕刻的塑像,此时他并不是在解释那块石头。[8]对于受到一块大理石的启发而创造的塑像,或者受到议会争论的启发而创作的戏剧,在对它们进行好坏评判时,评判根据并不是它们在说明灵感来源物所具有的意义方面取得的成效。(https://www.daowen.com)
我们可以把一种特殊类型的解释称为保守性解释。如果一个解释坚持认为自身成败的根据在于,该解释在多大程度上成功找回或重述原作品对于某人所具有的意义,或者该解释在多大程度上成功找回或重述原作品于过去某个时候在文化中所具有的意义,那么它就是一个保守性解释。如果一个解释力求说明或展示原作品对于原作者所具有的意义(要是有这种意义的话),或是对于原听众或其他某个参照群体所具有的意义,那么这个解释就是保守性的。并非所有的解释都一定是保守性解释。我可以说明一个原作品的含义是什么:“autodidact”的含义是自学。在给出此种说明时,我没有说这是“autodidact”专门针对你或任何一个人所特有的含义。自学就是这个词所具有的含义。在此意义上讲,我的说明不是一个保守性解释。同时似乎有理由认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具有某种意义,除非它对某人具有这种意义。意义是被揭示出来的。它可能对某些人隐而不显,但是不可能对所有人都隐而不显。当然,对于原作品具有那一意义来说,任何人都无须有能力清楚地说出一件原作品所具有的意义;或许,任何人也都无须能够察觉出原作品在所有方面具有的意义。原作品的意义可能是合成了或抽象提取了它针对不同人的意义。然而,在某物对于某人或其他人不具有某个意义或某个类似意义的情况下说它拥有此一意义,这似乎毫无道理。“geap”的含义是拯救,即使直到今天我发现了这一事实时人们方才知晓它具有此种含义,这样说能是什么意思呢?
因此,解释如果不是保守性的,那么就有可能是惯习性的——也就是说,解释阐明了原作品在人们(即处于解释当时与当地的人们)的通常理解中会具有的那种意义。如果解释在说明原作品的意义时与共识性观点保持一致,那么该解释就是惯习性的。仅当解释着手说明原作品对于一个参照群体所具有的意义,且该意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现今人们的共识性观点”,该解释才是保守性的。
有些解释是新颖的或创新性的。这可能涉及两种方式。首次说明原作品所具有的意义(或者原作品在以前某个时刻所具有的意义或对某个不同群体所具有的意义),这样一个解释可以是新的或原创的。然而那个意义却并非是新的。它是原作品所具有的惯习性意义。不过该意义从未被人明确地表达过或说明过,至少没有以这种方式被表达或说明。在此意义上讲,(不仅是保守性解释)一个惯习性解释也可能是新的或原创的。我将把“创新性”这个术语专门留作指称这样一些解释:除了原作品通常对人们所具有的那种意义(或者过去通常对人们所具有的那种意义),它们表明原作品还具有一个意义。成问题的正是创新性解释的可能性。如何才能把我所主张的以下三个命题调和在一起?(1)一件原作品的意义是它对某些人或某些群体所具有的意义。(2)除了原作品通常所具有的那种意义,一个创新性解释表明原作品还有一个意义。(3)解释并非自由的创造;它说明了原作品所具有的某一意义。解决这一难题是其他场合要做的工作。
上面这些评论指出了更进一步的复杂性。如果被解释的事物可能具有多种意义,那么就可以对它做出数个不同但都有效的解释。更进一步的区分能帮助我们澄清这个想法。如果两种解释能够并存于对原作品的一个更为复杂与更为全面的理解中,且不使该理解自相矛盾,那么这两种解释就可以说是相容的。例如,对某部小说的一种解释可能强调的是小说的社会意义,把小说解释成以一种独特的叙事声音描写了新兴产业工人阶层的崛起。另一种解释可能强调的是女主人公对其父亲的复杂心理反应以及这些反应对其余生的影响。第三种解释则可能关注作者对作为一种叙事技巧的“作者型叙述声音”的运用及改造方式。尽管就我们说到这些事时所用到的方式而言,我们可能会说上述每一位文学评论家都对小说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我们都知道,这些解释之间并无冲突。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这些解释就可以并存于对小说的一个更宽泛即更全面的理解中。当具备并存的可能性时,这些解释就是相容的。
互不相容的解释提供了彼此冲突的理解原作品的观点。它们不能被看作是一个“完整”或“详尽”解释中互补的各部分。[9]因此,如果诸多解释赋予小说人物的动机并不一致,而且还都认为他们(即那些人物)是始终如一的,那么这些解释就是不相容的。倘若可以把被解释的事物表演出来,并且不同解释所需要的各表演部分不能并存于一个表演中,那么这些解释就是不一致的。所以,如果对一首诗的一种解释所要求的朗诵方式与另一个解释所要求的不一致,那么这两个解释就是不相容的。任何两个不相容的解释中至少有一个解释必定是错误的吗?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未必如此。如果一件原作品可以有好几种意义,那么两个不相容的解释就可能都是有效的。倘若每一个解释都成功地揭示了原作品诸多意义中的一种,那么它们就都是有效的解释。
由于手头有了这个相容与不相容的区分,我们就可以说,当判断标准排除了“多个不相容解释皆有效”这一可能性时,一个解释就可被判断为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对的或错的。当判断标准允许不相容的解释皆可有效时,解释就被判断为好的或坏的。
有趣的是,我们不说一个解释是真的,尽管它可能忠实于原作品或别的东西(例如解释者的老师所采取的进路)。然而,解释性命题(“哈姆雷特嫉妒他的叔叔”)可以为真或为假,其真假取决于它们所提供的那一解释是否是对的(或好的)。当解释性命题是真的,且它们所表达的解释是唯一正确的解释时,不难理解解释性命题为真这件事。当一个解释性陈述表达的是某种有效解释(的一个要素),且该解释容许互不相容的解释亦可有效时,该解释性陈述的真必须被理解成是相对于这个解释的,否则会陷入矛盾。例如,有人会说:“根据对哈姆雷特的一种精神分析解释,他之所以不采取行动,是因为在欲望与由此而生之罪恶感之间存在着的冲突。”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有一个无条件为真的关联化命题。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被断言的解释性命题并不会明确地提及它所(不完全地)表达的那一解释。
互不相容的解释如何能是有效的,以及说它们有效意味着什么,这是就本章的目的来说未予解决的又一项任务。解决这些任务对于检视意图在解释中的作用而言并不是必要的。为避免错误地理解本章所得出的结论,重要的是在一开始时就要画出更广阔图景中的某些组成要素。创新性解释是可能的,而且多个互不相容的解释可能均为好的解释,在我们的常识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可能性。我在上文澄清术语的目的就是要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在对解释作出一种论述方面,这些事实提出了一些本章无法探讨的难题。不过难题不在于是否可能存在两个互不相容且都有效的解释。我们知道有时这是可能的。难题在于何时有这种可能,以及说一部作品有两种意义,这意味着什么?意义是被发现的抑或是被强加于作品之上的?一个解释如何既能忠实于原作品又能具有创新性?这些问题指向如何去理解关于解释的那些常见事实。它们并不怀疑这些事实是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使在本章也要承认这些事实的重要意义所在,尽管对作出一种解释的论述而言,本章只是一个开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