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释的理由

(二)解释的理由

现在我们来考察哪些内容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可接受输入,这些输入不仅仅促使解释者采取该解释,而且也是证成采取该解释的有效理由。

在欧洲大陆,卡尔·冯·萨维尼[43]对法律解释的分析尤其具有影响力。许多有关法律解释的论述常常再现萨维尼的分析,有时也会对其进行改进和补充。萨维尼认为解释的目的是“重构居于法律的思想”,而后他区分了解释的四个“要素”:语法、逻辑、历史的和体系。语法要素涉及立法者根据语言学规则所使用语词的语义。逻辑要素在于结合语词的意义来确定整个条款的意义。历史要素涉及文本在其制定的历史背景下所要产生的变化。体系要素则涉及被解释的文本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除了这四个要素,萨维尼还增加了第五个要素,即“法律基础”(the ground of law)(法律目的)(ratio legis),并区分了其中两个面向:先∙前∙的∙上∙位∙法∙则∙(previous high-level laws)——其通过正在解释的法律来实施,以及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他认为,虽然基∙础∙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内容,但它可以谨慎地用于确定该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在萨维尼的论述之后的若干年里,人们提出了诸多进路和观点来推进或攻击他的分析。特别是,各种解释进路都集中在萨维尼所说的“法律基础”,即被解释文本的目标或目的。自十九世纪末以来,这一理念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中非常显著,它们倾向于所谓的法律实用主义,即认为法律条文是立法者用以实现某些目的的工具,应当根据这些目的对其进行解释。[44]

在民法和普通法领域,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各种趋势确实强调了目的在解释中的作用,以及,为了实现某些社会目标或保护某些利益,可能会推翻法律文本的初显意义。起初,“目的”这一概念集中于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或立法者意在如何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进行裁决。[45]二战后,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基础”的第一个面向,即上位法则,已经非常显著。在国际和区域人权宪章以及国家宪制的背景下,目的论的分析是由这些文件中的权利和社会目标所驱动的。由于解释旨在实现多种目的——涉及相互竞争的权利和价值,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46]成为它的一个关键面向。[47]目的解释已成为主导性的解释,它倾向于吸收所有其他的解释要素。[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