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相似界限不明导致美术作品新类型侵权行为规制的困难
随着美术作品种类的创新,对特定美术作品的仿冒行为如何认定复制关系也考验着司法者的智慧。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实质性相似规则在应对新的复制形式上应当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目前标准界限的不明也削减了其功能的发挥。
例如在“李某1侵犯著作权罪案”中,L公司系世界著名拼装玩具生产企业,创作了多款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拼装玩具,L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的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5年-2019年间,李某1雇佣他人在拆分L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生产、复制数百款L公司生产的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19]本案中涉及的拼装玩具具有以下特点:玩具的成品并非直接是立体的形态,而是数量众多的待拼装的塑料组件,且这些塑料组件大部分是拼装玩具行业通用的组件,并非是L公司独创的作品,单纯从涉案玩具的最初形态来看,并不和L公司的玩具形成复制关系,且如果不按照说明书的步骤进行拼装,也不能得到和L公司生产的玩具相近的形态。针对软件的复制,司法实践中就有判决指出:“由于不同的源程序通过编译可能得到完全相同的目标程序,实现相同的功能,因此目标程序代码100%的相同比率,不足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20]因此,单单终局形态类似未必就能直接肯定具有实质相似性。拼装玩具行业在全球玩具市场的占有量巨大,很多享有玩具成品著作权的企业大多面临类似的问题。此种需经过消费者自行组装的才会构成产品相同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关系也需要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上述案件,显然更无法通过直接对比两种产品的外形、细节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虽然案件通过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缜密收集,充分咨询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其中的复制关系有无等进行了论证,也起到了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并且均列为了相关类型案件典型案例。但依然缺乏对于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标准的详细说理,对于指导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类型案件的指导意义还是有限。而实践中,服装成衣、家具、陶瓷工艺品、手工制品等多类型美术作品也同样面临着被侵害复制权的现象,上述裁判对此类案件的参考价值更是有限。由此暴露出的,在缺乏实质性相似判定统一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利用多种方式以及调动司法官的能动性去论证复制关系,但最终相关经验和方法可能只能应用于个案,不能达到以个案推动普遍规则的推广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