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量刑失衡的表现
笔者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展开研究。之所以选择该罪名,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刑法》第266条为诈骗罪设置了无限额罚金制。该种罚金模式在刑法中所占比重最大,且法官拥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限,因而最有规范的必要;二是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数额作为最重要的犯罪情节,是影响量刑的决定性因素,且数额的特性决定了其易于进行量化分析,而研究诈骗数额与罚金数额的比例关系、以及诈骗数额对罚金数额的影响,借此求证实践中罚金刑的适用是否均衡和统一,正是本文的重要任务之一。
罪名确定之后,笔者进一步明确了研究时段和地域:研究时段为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因为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深入推进阶段,在此背景下研究诈骗罪罚金刑的量刑问题,对于下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文件、深化量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地域方面,为确保样本的代表性,笔者依据诈骗类型的不同分别加以选择。传统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由各省份自行确定,这种情况下,如果选取不同省份的传统诈骗犯罪裁判文书作样本,很可能因量刑标准的不一致而造成统计过程的麻烦与统计结果的混乱,故该部分样本的来源限定于北京。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所以该部分样本可以出自不同的省份。基于发案率、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考虑,最终确定了北京、广东、河南、四川四个省份作为样本来源。(https://www.daowen.com)
完成上述工作之后,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下载了728份文书,共涉及2010名被告人。剔除情节加重犯(以“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具有非典型性)以及被判无期徒刑、免于刑事处罚从而罚金数额为零的情况,共有1879例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其中传统诈骗827例,电信网络诈骗1052例。尽管抽样过程中进行了多方考虑,但是,以这样一个样本作为研究对象,仍然不能保证全面准确地再现“总体”,特别是如果样本表明罚金刑的适用较为均衡,并不能当然推导出我国总体上罚金刑规范化水平较高这一结论。然而,如果随机选取的样本反映出罚金刑的适用存在失衡、不规范等问题,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罚金刑适用情况并不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