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我们虽不能自证正确,但并不阻碍我们对正义的渴求。即使我们为自己行为和法律实践寻求正当理由的逻辑基础并不总是存在,但我们也应尽力在相对正义的立场上提出规范性主张。”[3]

法律是良善的吗,通过修订如何令其改善呢?浩如烟海的法学研究文献都或多或少地提及过这个问题。期刊论文上经常可见这类学术探讨:一部新制定的法律是否与法律体系相适应,是否与某些基本法律原则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效,是否有利于促进利益最大化。这些论文为立法者提供了如何修改法律、为司法者们提供了如何裁判特殊案件的规范建议。[4]但这些改良意见和建议通常仅仅存在于一篇教义学、社会法学论文文末的一小段中。不难发现,一篇法学论文中九成的篇幅被用于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描述,而对法律修订的建议却只有文尾的寥寥数笔而已。且这些评价性、规范性的内容就如同法官的绝对信条一样从描述中直接得到了评价结论,[5]反证和替代性解决方案却鲜有提及。法律价值评价标准往往是含糊不清的或被视作理所应当的,论证中的许多前提假设和论证环节也都因未经严谨对待而显得模糊。[6]形成这种论文写作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多数的法学家都是从法科生出身。在普通法系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下,法学院为法科生预设的职业目标是在冲突环境下进行案件辩论的律师,这也就养成了法科生始终围绕论点进行直接论证的思维方式。[7]为了提出一个能够令陪审团充分确信的案例,律师不得不使用一种包含描述、事实和论证并排除反证的标准结构,当他们搜索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案情摘要时,就很难再提出一个相反观点,除非他们成为绝对理性人并找到了其他完全相反的案例。在大陆法系法治人才培养系下,法科生预期的职业目标是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法官,对其的培养目标就是能够在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渊源中寻找最贴切的法条进行适用。因此时至今日,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够写出一本系统介绍某一部门法权威性工具书仍被视为是法学家的至高成就,而阐释性方法也是法科生日常接受专业训练的主要方法。然而,正如很多学者坚称的那样,尽管阐述性方法对于初窥法学门庭的实习律师来说可能是好的,但对法学研究来说却远远不够。[8]我们更期待学者们能坚持开放的态度,通过对所有相关学术观点的细致阐述和正反权衡作出价值中立的判断。[9]法学研究需要中立的分析所有相关事实和论点,这不仅是学术研究本身的要求,也应使文章的事实和论点得到公开检验,以使得学界能够拣选出自圆其说、令人信服的观点。[10]

这就引出了本文的核心问题:法学研究者们如何使用一种周密的方法作出法律价值判断和法律改革的规范性建议?这个核心问题进而引出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评判良法的准则是什么?或者更广义上来说如何评价法律的价值?为了作出评价,我们如何形成自圆其说、令人信服的论点?我们如何选择分析哪些解决方案?我们如何实事求是地评价这些方案的优劣?很显然,一篇文章不能完整地回答这些问题。然而,迈出第一步就是一种进步。作者将在本文中提出一个通用范式以期其成为未来钻研法学方法论的一个起点。(https://www.daowen.com)

作者认为,法学研究就像法律本身的发展进程一样是渐进的,是一项我们不断尝试去限缩或延展其内涵的事业。所以即使永远无法实现绝对合理的评价和建议,提出一个“止于至善”的理想型范式仍然是有益的,可以使我们不断靠近理想的目标。作者将在文尾就其所指出的研究范式的不足之处提出解决思路。

本文不仅旨在进行方法论上的探讨,更试图探索出更多提升评价和建议作出质量的途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改进将有助于提升整个法学研究水平,并为此后更进一步的评价和建议提供更充分的保证。此外,这也将对学术新人的研究方向选择和成果呈现有所助益。

很显然,这些改进不仅有益于法学研究本身。试想,在近期的法学研究中如果涉及法律方法的评价类文章失范,那么其中关于推进法制改革与否的各种建议想必也是失智的,若立法者采信这些错误建议进行法律修订,那么民众最终得到的将是一部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