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画作、立体雕塑、家具珠宝等具有艺术美感,而用商标法、专利法无法契合其实际保护需求的商品种类,以及服装设计等具有时效性的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为创完成即能获得保护的权利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刑事领域,对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靠侵犯著作权罪来完成。作为惩罚措施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刑法并非规制所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只针对侵害美术作品“复制、发行”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的行为。原因是这三种侵权方式对于著作权的侵害最为严重,除了会损害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还影响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市场的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界定何种行为为“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本文讨论的重点为其中的“复制”行为,复制行为通常也是发行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虽然当前刑法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复制关系认定的法定标准和程序,但一些刑事司法判决将源自民法的实质性相似规则引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不可否认,在复制行为多样化的实践下,引入实质性相似规则,的确化解了应对更“高级”复制行为案件的裁判难题。但对于有着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的刑事司法而言,是否构成复制关系,是是否构成犯罪的直接条件,因而也更应具有严谨性。直接将民法中的标准引入到刑事违法的判断是否允当,需要进一步论证。事实上,实质相似标准虽然具有妥当性,但鉴于刑法和民法存在差异,其在刑法领域的运用需要做进一步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