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治疗原则
2025年08月10日
2.1.6 治疗原则
(1)营养素缺乏病的治疗应针对病因。继发性营养素缺乏应注意主要病因的治疗,原发性缺乏也要考虑解除影响摄入不足的因素,为补充食物或营养素创造条件。营养治疗要成为整体治疗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治疗措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补充。
(2)营养缺乏病治疗所采用的补充剂量要适宜,不必使用过高的治疗量或维持量,尤其对于有毒副作用的营养素更应注意。对于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病人,要区别对待。最好是根据临床症状和生化检查结果来决定。
(3)在营养缺乏病治疗时不能只考虑主要缺乏的营养素,而应全面从营养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考虑治疗方案,以期达到患者恢复到具有合理营养状况的健康水平。例如对蛋白质营养不良的治疗同时,除补充蛋白质外,还应相应补充能量和维生素,否则蛋白质不能有效被利用。
(4)营养缺乏病的治疗应循序渐进,如不宜突然用高热能、高蛋白质膳食治疗重度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因机体长期缺乏后肠胃道和其他器官的功能处在萎缩和减低状态,不能适应一时的超负荷。
(5)营养缺乏病的治疗一般应充分利用食物,配制适合于疾病特点的治疗膳食。当患者摄食困难或神志不清,可考虑管饲肠内营养;当肠内营养仍不能满足需要时,才考虑静脉营养支持。在患者病情好转以后,尽早恢复正常的膳食治疗。
(6)营养缺乏病的治疗一般须坚持一段时间,短期见效缓慢。效果应以患者营养状况的全面恢复、临床与亚临床症候消失、抵抗能力增强等客观指标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