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原告周×、李×与被告北京×文化娱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周×、李×购买北京×文化娱乐公司建设的×号房屋。该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6.39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载明2单元地上二层至地上三层分摊的共有部分为:电梯井2、管井2、楼梯间2、前室2、走道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2017年1月22日,周×、李×取得×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周×、李×称由于北京×文化娱乐公司更改了×号房屋、×号房屋入户门的位置,导致属于×号房屋所在的2单元地上二层分摊的共有部分中的走道面积减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