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小产权房一般是指建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缺少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双方均认定×室房屋的性质系“小产权”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尚未予以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涉案房屋现状,涉及“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宜作出实体处理,刘×的起诉缺乏实体法依据,双方可待该类房屋的相关政策法规施行后再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本案诉争房屋的性质为“小产权”,双方对此不持异议。因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尚未予以规定,故一审法院关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涉案房屋现状,涉及“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宜作出实体处理,刘×的起诉缺乏实体法依据,双方可待该类房屋的相关政策法规施行后再行处理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性质为“小产权”,均不持异议。因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尚未予以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关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涉案房屋现状,涉及“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不宜作出实体处理,刘×的起诉缺乏实体法依据,双方可待该类房屋的相关政策法规施行后再行处理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