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建国门分中心与杨××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及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租,且三方协议亦约定合同到期后继续转租需要得到建国门分中心的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杨××自认2014年下半年建国门分中心已不再收取收益金,且2017年8月建国门分中心通知杨××及时清退租户。杨××未能及时清退租户,导致2017年10月发生严重火灾,对涉案房屋造成毁损,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故对建国门分中心要求解除合同、杨××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房租赁合同虽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在合同签订程序、承租人资格要求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但租赁合同一旦成立,仍为民事合同性质,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国门分中心与杨××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杨××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国门分中心在应当知道其转租的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建国门分中心同意其转租;但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该解释,故本院对杨××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https://www.daowen.com)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杨××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的,建国门分中心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建国门分中心、杨××与赵××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期满后,杨××必须征得建国门分中心同意后方可继续出租,现杨××未征得建国门分中心同意违法转租,构成违约,建国门分中心依约提出解除《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