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张×芳与汇×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售合同约定,汇×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张×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汇×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该条款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张×芳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予以增加。张×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法院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张×芳因汇×公司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芳与汇×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汇×公司应当依约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张×芳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事实上汇×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所在楼栋至今未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张×芳交付房屋。汇×公司上诉称系因国家政策改变导致未能如期交房,但该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汇×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免责事由不能成立。故汇×公司在案涉合同标的房屋的交付问题上存在显见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张×芳所主张的违约金一节,一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的违约条款,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所作判决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