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1年8月31日,刘×(购买方、甲方)与大庄村委会(销售方、乙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购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楼×号楼×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一套,面积88.98平方米,购房款115 674元,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甲方在交清购房款后,应与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管理协议,交纳住宅区及房屋管理费用。甲方拥有所购商品房之产权。乙方应如期交付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商品房屋,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好产权手续。

2007年3月27日,刘×与苏×签订《协议》,约定:刘×将×室房屋产权转移苏×所有,从办理手续起由于住房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苏×承担,刘×协助做完产权转移手续,苏×完成付款后接纳水、电等材料,住房发生费用以交钥匙为界分开负责。协议签订后,苏×依约给付了刘×房款280 000元,现×室房屋由苏×居住使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