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雒×系非农业户口,现户籍地顺义区×号;雒×与其子1999年8月11日因办理小城镇户口农转非,入顺义区×号,于2010年11月2日迁往×号,入非农业户口,有户口本复印件及户籍证明信在案。2001年9月8日,赵×与雒×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赵×家中有正房陆间、厢房两间及院内所有建筑折价壹万肆仟元,卖给本村村民雒×。经双方同意定此协议书”,有双方签字捺印,证明人三人签字捺印及时间落款。本案中涉诉宅院位于顺义区×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号,登记使用权人赵×,证明人王×出庭证明双方买卖房屋时系自愿协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