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印×会在取得《湖北省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在鹤峰县铁炉乡集镇修建了本案所涉房屋。2015年8月1日,刘×丽与唐×悌、张×红就涉案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印×涛、刘×丽)现有一楼门面三间,二层住房,位于铁炉乡小雨天宾馆对面,提供给乙方租赁,租赁期十年;第五条、租赁期限十年,租赁期间租费分两段计价,从租赁之日起五年,每年租费18 000元,第五年至第十年租费每年20 000元,交纳方式为一年一交方可使用,不得拖延违约;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租赁费”。印×涛系印×会、罗×琼的儿子,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刘×丽与印×涛为夫妻关系,系印×会、罗×琼的儿媳。2015年签订合同后至2017年发生争议前,原告与刘×丽一直按照《租赁合同》履行,原告一直将房租交于刘×丽,被告对该《租赁合同》也一直未提出异议。2017年9月22日、10月3日原告联系刘×丽要求交纳房租未果。同年10月18日、20日,原告联系印×涛要求交纳房租未果。2017年11月9日、15日,被告印×会、罗×琼分别与第三人姜×平、向×玉、胡×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分别以550 000元、528 000元的价格购买本案所涉房屋。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4日,鹤峰县铁炉白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两次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未果。2018年1月4日,被告印×会、罗×琼书写《特此告知》一份送达给原告。其主要内容为“本案所涉房屋已经出卖,原告如果要租或者卖,需与新房主协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