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路×号院于2012年6月拆迁。该宅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被拆迁人为芦×,被拆迁人落款处芦×签名。被拆迁家庭人口共四人,分别是李×、芦×、卢×、卢×1。《预选房型确认单》记载:选房人家庭可购买安置房名单李×、芦×、卢×、卢×1,确认房型:353新批芦×过户一个单位人口安置房指标,B系列2套,C系列1套。2014年1月18日,芦×、卢×与安×签订了《×村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内容为:芦×回迁安置面积共计270平方米(含从353宅基地过户一个单位人口安置房指标),选房型确认B系列2套,C系列1套。现因家人治病,经家人协商后共同决定将其中一套B系列房型指标转让安×,转让费为50万元。本转让所指一套B系列安置房指标,含本人1个54m2和之子卢×一半指标27m2,共计81m2。转让人处有芦×、卢×签字,受让人处有安×签字,证明人处有朱×签字。安×于当日支付芦×50万元。

芦×诈骗罪执行一案中,法院裁定暂停办理顺义区×镇×村×号宅基地及其上房屋附属物拆迁安置房中芦×拆迁安置房的选购事宜的强制执行措施。安×提出执行异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