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1日,××公司(甲方)与洪×(乙方)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就洪×购买××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001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一层商业用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3143.0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万元(已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总金额62 860 400元;乙方应在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56 574 360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6 286 040元;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14日;甲方逾期交房,自交房时间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30天内,按每天314 302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30天后,甲方按购房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002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二层商业用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3601.2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869元(已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价格),总金额35 541 130元;乙方应在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31 987 017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3 554 113元;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与001号合同约定相同。同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两份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洪×按照××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载明的收款账户,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汇款56 574 360元和22 825 640元,同时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汇款1900万元,共计汇款9840万元。××公司向洪×出具十张收据,每张金额984万元,共计9840万元。2013年8月26日、9月18日,张×向洪×各汇款368万元。款项用途一栏均记载为私人汇款。
另查明,2011年10月28日,×商业广场竣工验收。2013年6月2日,××公司与××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出租给××拆迁有限公司,租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33年5月31日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