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1日,于某与××市××区××乡××村第一生产队(以下简称一生产队)签订《出租土地协议书》,约定生产队提供废地一块,面积1.8亩,由于某自筹资金,自建房屋,租赁期限为50年。

2012年12月17日,出租方(甲方)梁×娥与承租方(乙方)任×湖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市××区××乡××村村西许某北侧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给任×湖作为生产办公使用,面积约500平方米;租赁期限15年,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27年10月19日止;租金前五年为每年10万元,此后每五年递增10%;乙方爱护甲方财产,如有人为损坏负责赔偿,乙方改变建筑结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租赁期满或其它造成合同终止事项时,甲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如因国家建设、乡或村集体征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遇政策性变化,国家规划用地(包括国家批准乡、村用地、绿化用地等)双方无条件服从,如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乙方对甲方房屋的修缮等一切费用乙方自理,如遇合同终止事项,甲乙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合同签订后,梁×娥向任×湖交付了案涉房屋,任×湖亦向梁×娥支付了租金。2017年10月初案涉房屋拆除。

2016年12月10日,××市××区××乡××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与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同日,××村经济合作社与于某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对土地面积约为1.8亩,房屋建筑面积1654.7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除腾退,××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于某房屋补偿款1 886 381元、搬家费82 736元、综合补助费496 416元,总计2 465 533元。

就案涉房屋以梁×娥名义对外一节,梁×娥提供了于某2019年2月26日书写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于某在年庄村西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归梁×娥所有,与本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一切权利义务由梁×娥承担。”梁×娥认可该情况说明,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任×湖对此亦予以认可。梁×娥提供××村经济合作社盖章的明细,证明于某已收到拆迁款99万元,任×湖对此予以认可。(https://www.daowen.com)

另,双方确认平面位置示意图中的房屋系诉争房屋。根据平面位置示意图,编号为1的房屋长40.9米,宽13.2米,建筑面积1 619.64平方米;编号为2的房屋长3米,宽2.4米,建筑面积7.2平方米;编号为3的房屋长6.8米,宽4.1米,建筑面积27.88平方米;共计1 654.72平方米。审理中,任×湖主张编号为1的房屋系三层,任×湖承租时仅有1层,面积大约500平方米,与租赁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一致,剩余两层均系任×湖新建,编号为3的房屋系锅炉房,为任×湖新建。梁×娥主张编号为1的房屋系三层,但第一层、第二层为梁×娥所建,任×湖仅加盖了一层,对于与租赁合同面积约为500平方米不一致的问题,梁×娥解释为签订合同时仅标注的是一层面积,实际约为1000平方米。梁×娥认可编号3的房屋系任×湖所建,但称因该锅炉房占地导致梁×娥无法建房。另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评估结果通知单,编号为1的房屋单价1141元/平方米,编号为3的房屋单价989元/平方米。

就任×湖主张其新建、改建房屋一节,任×湖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2012年我给任×湖盖房,老房一层是库房,后来改成一层公寓,在上面盖了二层、三层、还有一个楼梯间90多平方米的两层小房,东南角建了锅炉房,施工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5月,装修材料由我购买,任×湖给钱,一层每平米450元,二层、三层650元每平方米,工程款94万多,有施工合同,但没有施工图纸、施工许可和规划许可。”任×湖还提交暖气安装费的收据、锅炉、水泵及安装费的收据,据此证明任×湖对案涉房屋的新建、改建。梁×娥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收据亦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