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1991年7月,××市××房管分局××房地产管理所(出租人、甲方)与××县××公司××分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四份《××县非住宅房屋租赁合约》,四份合约共同载明,甲方同意将××路房屋的全间部位,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仓库使用;上述房屋按增府[1991]28号文标准计算月租金分别为994.04元、135.25元、142.82元、77.84元,乙方应按议定月租金额于每月15日前付给甲方;租赁期限均为从1991年4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租期终止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但是双方应重新签订合约;乙方逾期交租,除补交租金外,还需向甲方缴交逾期每天按月租金百分之二的滞纳金等。

2012年11月12日,赖×光在××市××房管分局出具的《通知存根》上签名,该通知载明“××分公司:贵公司租用我分局××路47号的房屋。累计欠租230 030.4元。请贵公司接到本通知10天内,派人前来我分局协商欠租的还款计划。若逾期协商不成,我分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收欠租。特此通知”。

2014年9月15日,赖×光在××市××房管分局出具的《通知》上签名,该通知载明“××分公司:兹因贵公司租用我××房管分局××镇××路47号的房屋,到2014年9月止累计欠租138 420元。请贵公司接通知后联系我分局,共同协商欠租的缴款计划。若逾期未能协商一致,我分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收所欠的租金。特此通知(附:欠费表一份)”。

2015年7月9日,赖×光在××市××房管分局出具的《通知》上签名,该通知载明“××分公司:贵公司租用我××房管分局××镇××路47号的房屋。到2015年6月止累计欠租146 833.2元。请贵公司接通知后联系我分局,共同协商欠租的缴款计划。若逾期未能协商一致,我分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收所欠租金。特此通知(附:欠费表一份)”。(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9月9日,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区××房管分局为我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该局名称变更情况如下:1992年4月前名称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所,1992年4月后名称变更为××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局),之后,该局与国土局合并,名称变更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分局,2012年11月后名称变更为××市××房管分局,2015年6月××市改区后名称变更为××区××房管分局,是属于同一单位。特此证明”。同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兹有××区××镇××路68号、××路47号、××路2号、××路5号(××路3号)、××路10号共5幢房屋属于国有公房,现归属××区××房管分局管理。特此证明”。

另查明以下事实,一、××市××分公司于1986年10月4日成立,商事主体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股东为××市××公司;××市××公司于1972年8月1日成立,商事主体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钟××,股东为××市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成立,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邹××,股东之一为××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二、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一)2000年5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填发的地址为××市××镇××路47号、47号之一的粤房地共证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显示,共有权人为××市××分公司(占有房屋份额为1590.1平方米),土地来源为行政划拨,土地所涉的房屋权属来源为接管、改建;持房地产权证人为××市房产管理局(占有房屋份额为405.5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1920786号);该证已被收回存档。(二)2003年5月10日由原××市人民政府填发的地址为××市××镇××路47号、47号之一的粤房地共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显示,共有权人为××公司,土地来源为行政划拨,土地所涉的房屋权属来源为接管、改建;占有房屋份额为按份额共有,建筑面积为1 90.1平方米;持房地产权证人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占有房屋份额为按份额共有,建筑面积为405.5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10××56号);该证附记载明“机制改革更正名称,原证号1920786、0241352”。三、(一)2002年6月23日,××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出具一份增商改[2002]1号《关于××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转制为××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转制为××市××商业企业有限公司后,于2002年6月11日变更为××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即日起依法承继原××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二)2003年1月10日,原××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因××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产权单位用了简称,……有关原产权单位名称不规范,现更正如下:……二、原产权单位名称‘××公司’更正为‘××市××分公司’,其房屋坐落地址‘××镇××路47号’更正为‘××市××镇××路47号、47号之一’……”。(三)2003年5月10日,××公司填写一份《企业机制改革房地产名称变更》,内容为“房屋座落××市××镇××路47号、47号之一原产权单位××市××分公司变更单位××公司……”。(四)2004年3月3日,××公司向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一份报告,内容为“我单位是一个已经进行了改制的企业……1.××市××镇××路47号、47号之一,粤房地共证字第××号……以上九宗变更的房产中、房地证中‘房屋所有权性质’一栏都填写了‘全民’,为此,现恳请贵局按我企业已改制的名称进行填写,即在‘房屋所有权性质’一栏中更正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