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住[2007]1176号)第三条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第十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规定,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受理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第十五条规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租房补贴发放额度、实物住房租金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九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房补贴:(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关于原告提出其自2008年即向被告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被告未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问题。原告就此向本院提交了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承租(拥有)原住房处置意见为证,经本院向天坛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调查,该所称上述材料不能证明为原告申请廉租住房补贴而出具,故原告此点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第二项答复意见并无不当。(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天坛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决定受理,并完成了初审、提出了初步配租方案(廉租房租金补贴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被告对于原告所作第三、四、五项答复意见,均应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予以审批同意,对不符合条件的,亦应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告针对原告要求获得廉租房补贴的申请,作出的第三、四、五项答复意见,直接告知原告其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及停发廉租房补贴并说明相应理由的答复意见构成超越职权,本院应予撤销。被告天坛街道办事处应针对原告要求确认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补助;确认2013年12月廉租住房补助;确认2014年4月至今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补助的申请在其职权范围内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