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吴×将其小产权房出售给周×,又为了利益将该小产权房出租给刘×,而“小产权房”因缺少合法建设审批手续,无法进行物权登记,当买受人的使用权与承租人的使用权相冲突时,承租人是否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权利人身份主张权利,在实践中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认为周×作为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在先,其对房屋的占有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侵害。而租赁合同鉴于小产权房没有规划许可证,故租赁合同无效,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