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建国门分中心(以下简称建国门分中心)的直管公房,该房屋面积18.8平方米。2009年8月31日,建国门分中心与杨××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7.79元;杨××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的,建国门分中心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2013年1月16日,建国门分中心(甲方)、杨××(乙方)、案外人赵××(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乙方将东城区××胡同××号院的房屋出租给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房屋收益金200元;租赁期间,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不得进行违法的活动;此协议期满后,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出租,否则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期满后,杨××继续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杨××认可自2014年下半年起,建国门分中心不再收取其收益金。
2017年8月,建国门分中心口头告知杨××需及时停止转租行为,杨××通知租户搬离,但租户未能及时清退。(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10月11日18时20分许,涉案房屋发生火灾。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东公消火认字(2017)第001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为,“2017年10月11日18时31分,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号房屋发生火灾,造成该房屋及周边房屋、室内装修物品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推断起火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18时20分许,认定此起火灾起火部位为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号房屋西北侧,起火点为该房屋西北侧掉落于上铺的电线处,火灾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杨××承租的涉案房屋为空置状态,其中,北边房屋顶棚已烧毁、檩条等发黑,屋内有烟熏痕迹。涉案房屋东侧有案外人房屋。杨××称其已对2户邻居的损失予以赔偿。勘验现场时,原审法院向院内住户武××进行调查,武××称火灾发生时涉案房屋内居住有餐馆工作人员,杨××曾在火灾前要求租户搬离,但租户未及时搬走。原审法院向涉案房屋所属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街道金宝街北社区调查,该社区主任下户安全检查时,敲涉案房屋房门,总是无人开门,所以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前,社区不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和是否转租情况,火灾发生后杨××向社区反映其曾在火灾前清退租户。关于杨××所称知情的王姓人员并非社区工作人员,只知道该人员原来为流动人口协管员,不清楚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