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涉案公房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永外分中心(以下简称永外分中心)管理的直管公房,使用面积12.8平方米,该址户口簿有桑××、刘×平、刘×荣、李×四人户籍。桑××1995年5月1日与永外分中心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涉案公房,2008年10月31日去世。桑××系原告与第三人刘×荣之母,原告系第三人刘×荣之兄,第三人李×系第三人刘×荣之女。原告及妻子孙××与桑××在涉案公房共同居住。第三人刘×荣1995年结婚后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小区×号楼×门×××号至今,该房屋现为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三分部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第三人刘×荣之夫李××。李×与刘×荣共同居住。2017年9月19日原告刘×平向永外分中心提出变更承租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请求将涉案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原告。
2017年9月26日,被告下属的永外分中心对原告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因您只提交了有关您的书面证明材料,未提供您及孙××名下无房证明,以及同一户籍人刘×荣、李×的相关资料,并且所有户籍人也未到我分中心签字确认同意变更承租人为刘×平。因此,您的承租人变更申请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