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郭×1与郭×2系姐妹关系,2008年9月23日,郭×1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约定郭×1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总价为人民币292 087元。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郭×2交纳了购房款首付172 724.57元、房屋维修基金13 798元,贷款担保服务费600元,代办产权费800元,印花税146元,契税2927.25元、房屋登记费40元等款项,并自2008年11月27日起一直偿还以郭×1名义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至今,每月还款金额为1000元,郭×1对郭×2还款事实予以认可。自房屋交付起,郭×2一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今,并交纳了全部物业费、供暖费等。2011年3月30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所有权人登记为郭×1单独所有,建筑面积为68.99平方米。2014年郭×1以涉案房屋系其同意由郭×2暂时使用、欲收回房屋为由,将郭×2诉至原审法院,现要求郭×2腾退涉案房屋;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38091号民事判决,判令郭×2将涉案房屋腾退给郭×1。后郭×2诉至法院,请求郭×1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00万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