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驳回原告许×的诉讼请求;

2.原告许×与被告程×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朱×与被告程×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西区×××号院内北房三间半部分有效;

4.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西区×××号院内北房三间半归第三人朱×所有;(https://www.daowen.com)

5.驳回第三人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1.维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