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小产权房,买方与开发商之间没有签订合同,除开发商出具的收据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明房屋权利的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开发商更改收据缴款人名字的行为,应视为赠与。由于更改名字后,王×与吴×实际居住房屋,房屋亦已完成交付,王×、吴×已实际取得占有使用权。现双方虽未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但占有使用仍是一种利益,且实际生活中有价可循,故本院对涉案房屋依法予以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案,本院考虑到房屋的价值、居住的现状、房屋的购买出资情况以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基本原则,依法予以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由王×之父出资购买。因王×之父与房屋开发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其他权利记载凭证,故通过开发商更改收据缴款人为王×和吴×的行为,应视为赠与,且涉案房屋在变更缴款人名称后已实际交付,由王×、吴×居住使用,该赠与已实际履行,故王×和吴×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一审法院考虑居住现状、房屋购买出资情况等因素,判令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王×享有,此实质系对涉案房屋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在此情况下,对于吴×对于涉案房屋应享有的权益应一并予以处理,故一审法院考虑房屋价值及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等因素,判令王×给付吴×相应房屋补偿款,并无不当。(https://www.daowen.com)

另,王×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涉案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到王×和吴×名下,故其父可以撤销赠与;因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出资购买人王×之父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对于涉案房屋仅享有与开发商的合同权利,且涉案房屋已交付王×和吴×实际占有使用,赠与已实际履行,故王×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