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杨×(出卖人)与张×、沈×(买受人)在××经纪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将1006号房屋出售予张×、沈×,房屋成交价格为232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266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万元,出卖人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逾期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议。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日,杨×(甲方)、张×、沈×(乙方)与××经纪公司(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于2016年6月1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自行支付给甲方。交易房屋有抵押的,甲方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方解押所需资金来源为:甲方自行筹集。关于首付款的支付:乙方于银行批贷后且于2016年10月28日前将第一笔首付款69万元以建委资金监管方式支付给甲方;乙方于银行批贷后且于2016年10月28日前将第二笔首付款254万元以理房通托管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15日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4)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15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同日,张×支付杨×定金10万元。

2016年8月21日,杨×、张×、沈×签署合同变更申请单,约定因出卖人需求追加定金,双方一致同意并申请将房屋成交价格由232万元变更为208万元,第一笔首付款69万元变更为63万元,张×、沈×贷款金额由135万元变更为145万元。同日,杨×(甲方、出卖方)与张×(乙方、买受方)、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理房通定金托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丙方官方网站开立理房通账户,张×最迟于签署协议时将定金88万元存入托管账户内。后双方均依约开通了理房通账户,张×通过理房通账户向杨×支付定金88万元。2016年9月25日,双方办理了第一次网签手续。2016年10月,因杨×的房产证丢失,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2016年10月,张×、沈×入住至1006号房屋并居住使用至今。

2016年12月4日,张×、沈×与杨×、××经纪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张×、沈×于银行批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73万元以建委监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杨×。由于杨×将房产证丢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办理,三方一致协商合同总价款498万元不变,杨×尽快办理产权证挂失和补办手续,补办到新的产权证后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事项不变,只是时间顺延。杨×承诺最迟于2016年12月30日前领取新的产权证。2017年3月15日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实际时间以丙方约到预约号为准。

2017年1月17日,杨×补办的房产证下发。2017年2月20日,双方再次办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24万元,其中自有交易结算资金为79万元,贷款金额为145万元。2017年2月22日,杨×(甲方、出售方)、张×、沈×(乙方、买受方)与××经纪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由208万元变更为224万元,乙方于银行批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79万元以建委监管的方式支付给杨×。乙方于银行批贷后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首付款174万元以理房通方式支付给杨×。张×、沈×拟贷款金额为145万元。2017年3月28日,张×、沈×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将首付款79万元打入1006号房屋资金监管账户中。杨×虽否认张×、沈×已支付79万元之事实,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反证。后双方就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庭审中,张×、沈×以杨×未依约办理解押手续另拒绝配合办理缴税手续为由主张杨×已经构成违约,进而要求杨×在收到其交纳的剩余全部购房款后依法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支付违约金99.6万元。对于剩余房款支付方式,张×、沈×明确表示要求一次性现金全额支付,且就1006号房屋抵押贷款部分,张×、沈×亦明确表示自愿代杨×偿还1006号房屋在天津银行的全部剩余贷款本息,以消灭天津银行对1006号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杨×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其主张张×、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超过15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其于2017年6月19日向张×、沈×送达了书面解除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合同已于其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书时解除,杨×另以上述理由要求张×、沈×支付违约金99.6万元及房屋使用费、律师费、利息损失。张×、沈×否认收到上述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杨×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张×、沈×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天津银行就张×、沈×提出的代杨×偿还1006号房屋在天津银行的全部剩余贷款本息,以消灭天津银行对1006号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之主张不持异议,天津银行另表示直至本案诉讼之日,杨×未向该单位申请办理1006号房屋的解押手续。(https://www.daowen.com)

为查明相关事实,××经纪公司经纪人张××作为证人到庭作证。其表示,因第二笔首付款174万元双方约定通过理房通方式支付,买卖双方之前的88万元定金也系通过理房通方式支付,但此过程中杨×本人身份证过期,2017年3月其通知杨×需要重新进行实名认证,但杨×一直未予办理实名认证,导致张×、沈×无法支付第二笔首付款。另,关于缴税,其表示曾通知杨×前往税务部门办理房屋缴税手续,但杨×均未予配合。张××另表示在房屋交易流程中,网签之后即可缴税,交纳首付款及批贷函并非缴税的前置条件。杨×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其之所以未办理理房通实名认证是因为其不知如何操作且怀疑理房通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经纪公司未向其提供理房通支付方式的任何资质文件亦未告知其如何操作,故其未予配合。关于缴税问题,张×、沈×主张于2017年3月通过××经纪公司约杨×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缴税事宜,但杨×均未予前往配合办理。对此,杨×解释称,其未予前往办理的原因是因房屋没有支付完所有首付款,且张×、沈×未取得银行批贷函,故尚不存在纳税的依据,亦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流程。

关于张×、沈×取得银行批贷函的时间,张×、沈×主张其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天津银行××分行贷款批复,并提交了与天津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天津银行虽否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杨×虽否认上述主张亦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反证。

诉讼中,张×、沈×向法院申请对1006号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并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