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被告深圳市××公司向原告××国投公司支付欠付的水电费299万元、采暖费52万元、租金20 161 980.96元,合计23 671 980.96元,且向原告××国投公司支付欠付款23 671 980.96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