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