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本案一审因买受人为城镇户口,法院否定了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二审诉讼过程中,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买受人雒×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东庄户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确认买受人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不持异议。并据此认定签订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雒×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对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状态,此种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撤销了原判,认定涉案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