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首先,李×1于2015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房屋交易期间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处分房屋的行为属于重大事务,已经超出李×1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其次,因李×1无配偶,又因李×1父母已去世,且李×1仅生有一子陈××,故根据法律规定陈××系李×1的监护人,即陈××应为李×1的法定代理人。第三,虽然覃××陪同李×1就涉案房屋与李×2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覃××并非对李×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且覃××参与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全部审理过程,应明知李×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李×2在知晓陪同李×1一起就涉案房屋签订合同时的覃××并非李×1家人的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李×2有义务审查核实李×1其他家庭成员相关情况,但李×2并未进行审慎的注意义务。综上,因李×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就涉案房屋与李×2签订买卖合同须经陈××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现陈××对李×1与李×2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拒绝追认,并主张无效,故李×1与李×2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1患有精神疾病,于2015年12月被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房屋交易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房屋交易属于重大民事行为,不能认定该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李×2上诉称其在购房时没有过错,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且李×1在房屋交易时并未披露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情况。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交易已经超出李×1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可有效。现李×1之法定代理人陈××对李×1与李×2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且拒绝追认,并主张无效。因此,本院确认李×1与李×2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李×2主张李×1法定代理人属于恶意诉讼,理由不充分。对于李×2提出的其善意且无过错问题,可在之后的损失赔偿中予以充分考虑。(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李×2所称涉案房屋适用善意取得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故,善意取得物权应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李×1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并非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涉案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亦与合同效力无涉。
综上所述,李×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