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解除薛××与×××公司之间就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幢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司将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幢房屋内的陈××、朱××迁出,另行安排住房;×××公司、陈××、朱××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幢房屋腾空交予薛××,并将房前的自建房拆除,渣土清理干净;

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公司给付薛××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租金17 05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https://www.daowen.com)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驳回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