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9日签订的《三简路标准化菜市场租赁投资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9 989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14 145.28元(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以259 9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利率计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