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李×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王×已通过起诉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的情况下,李×要求将所购的宅院及房屋、树木腾退、返还,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腾退、返还宅院及房屋等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的过错责任的划分,因王×对外转让房屋及宅基地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李×占有使用多年后,又以出售房屋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对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王×承担70%的责任;李×系城镇户口,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购买农村宅院及房屋,亦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确定李×承担30%的责任。基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的处理原则,王×应参照评估结果给付李×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价值、树木价值并赔偿信赖利益之损失。至于李×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信赖利益之损失,具体到本案中,主要体现为其今后可以获得的涉案宅院的土地区位补偿款。根据《房地产评价报告》,显示涉案宅院的土地区位补偿款为332 748元,但是经本院审查,该《房地产评价报告》所依据的部分标准已远远低于本地区土地、房屋交易的实际价格,根本不足以弥补李×因《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而返还涉案宅院后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对李×所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参考《房地产评价报告》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涉案宅院的土地区位补偿款。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程度,并结合区位补偿价所确定的信赖利益损失,本院最终确认王×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46 974.8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王×应赔偿李×因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范围及数额是否合理。王×上诉主张应按照评估报告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确定信赖利益损失数额,而不应考虑土地区位补偿价。但是,农村土地大幅增值是客观事实,为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一审法院参考评估报告中对于土地区位补偿价的意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双方过错责任等因素,酌定李×的信赖利益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上诉主张李×加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且不应予以补偿,因合同无效的后果系将涉案院落及房屋等整体返还,该加建部分无论是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都与其他部分形成添附,亦产生相应价值,故王×应给予添附部分的补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