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吴×与王×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7日,经吴×要求,王×父母自愿将其出资购买并装修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赠与给二人,作为二人婚房。因×号房屋是小产权房屋,没有合同,也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故由北京市永乐店建筑工程公司(×号房屋的开发商)出具收据,写明“今收到王×、吴×交来楼房款297 075元”。后王×父母将×号房屋实际交给吴×与王×。吴×与王×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且一直在×号房屋内居住至2013年年初,其后轮流与双方父母共同居住。现房屋由王×方控制。后吴×与王×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王×对吴×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主张赠与是表面的东西,因为吴×怀孕了,考虑到将来的孩子,照顾女方,就在收据上写上吴×的名字。房屋实际是王×父亲出资的,并非赠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