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1.刘×与锦××公司签订的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
2.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刘×购楼房款3 981 93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6月7日按本金3 000 000元计息,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7月20日按本金3 500 000元计息,2011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本金3 981 933元计息);(https://www.daowen.com)
3.驳回刘×对刘×厚、王×剑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