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1.《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0年版)
第七条 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2.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京国土房管法函(2004)42号《关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复函内容如下:(https://www.daowen.com)
2000年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双方议定事项第七条中“其他家庭成员”系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