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韩×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其所购买的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购房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较为公平合理,被告应当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日7.6元计算给付原告韩×违约金合计6475元。被告有义务为购房者办理商品房担保贷款手续,但被告至今仍不能办理,导致原告未能支付剩余房款,故对被告提出的因原告未支付全部房款而未交付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