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诉争公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西栋一层,系新街口管理所管理的公房,使用面积26.3平方米。原承租人宗××为高×之外祖母,一审第三人李×之祖母,2015年11月6日死亡。原承租人死亡前诉争公房地址有三个户口簿共十一人户籍,高×及一审第三人李×的户籍在诉争公房内,二人均在此居住。2016年2月3日,高×向西城区政府提出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申请变更成为诉争公房承租人。2016年4月1日,新街口管理所针对高×的更名申请作出《关于高×申请变更承租人一事的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我所核实,您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与原承租人宗××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意见书及居住情况、他处无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故无法办理变更手续。”高×不服该答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京04行初528号行政判决书,以西城区政府未能提供其已对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承租条件进行了调查核实等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答复高×的理由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为由,撤销了该答复并要求新街口管理所重新作出答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16年12月1日,一审第三人李×向新街口管理所提出承租诉争公房的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残疾人证、《情况说明》等申请材料。2017年1月23日,新街口管理所工作人员分别对刘×、王××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刘×在笔录中陈述,其一直居住××胡同××号,与李×是街坊,李×与其父一直在诉争公房居住;王××在笔录中陈述其居住地与××胡同××号近邻,其对李×家非常熟悉,李×与其父一直在诉争公房处居住。刘×、王××均分别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

2017年2月4日,新街口管理所作出《关于李×申请变更承租人一事的答复》,告知李×由于同一户籍人员高×之前已提出更名申请,因此需要两个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办理更名手续。(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1月26日,新街口管理所针对高×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作出《关于高×申请变更承租人一事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依据《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的规定”。因您户籍其他人员也提出更名申请,但申请人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办理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