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置业是××公司的全资股东。2013年10月29日,××公司(出卖人)与杨×(买受人)签署《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商品房房屋坐落为顺义区××花园二区6号楼-1层101(以下简称6号楼),总价款1645万元整,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缴清全部房价款。上述《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13年10月29日,杨×向××公司缴清了全部房款1645万元,并在《××房屋交付验收单》及《××移交业主物品清单》上签字。后双方协商由6号楼换购至9号楼,由于限购政策下,杨×不具有购买第二套房屋的资格,故在6号楼备案登记手续尚未撤销情况下,双方仅能签订9号楼之《商品房认购书》,杨×另行支付了9号楼差价375万元,××公司为杨×出具了收到9号楼全部房款的收据。

2014年4月9日,××公司(出卖人)与杨×(认购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9号楼(现顺义区××花园二区9号楼-1层101);套内建筑面积531.95平方米,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每平方米37 973.50元,总金额2020万元;出卖人同意认购人一次性付款;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1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2020万元,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期限,而非终止时限);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2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60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自行转为购房款。(https://www.daowen.com)

杨×于2013年12月27日向××公司支付200万元,于2014年4月9日向××公司支付175万元,共计375万元。××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杨×出具收据1张,收据显示:今收到杨×AD-305房款贰仟零贰拾万元整。但××公司在《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日期内不与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将9号楼出卖于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