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梁×与程×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5日,程×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程×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2012年2月23日,程×给梁×出具委托书,委托梁×出售上述房屋。2012年11月14日,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2年3月13日,宋×(买受人)与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约定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号,建筑面积87.96平方米,出卖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售房单位正在按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登记,具体取得时间以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成交价格为290万元,签订本合同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万元;出卖人在得到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后3日内通知买受人和北京×经纪有限公司,买受人得到通知后1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在2012年3月23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合同由梁×代程×在落款处签字。

当日,宋×与程×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交易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万元;买受人应于签订买卖合同之后1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270万元;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10日内,双方进行产权过户手续,并且买受人在过户当日支付15万元,否则出卖人不予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是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交易房屋,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支付购房款275万元后开始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宋×于签约当日给付程×定金5万元、于2012年3月17日给付程×购房款115万元、于2012年3月23日给付程×购房款155万元;程×于2012年3月24日向宋×交付上述房屋。(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1月3日,宋×(买受人)与程×(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交易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275万元,余款15万元将于过户当日支付;出卖人是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交易房屋,故出卖人应按下列方式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最晚于2013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提前还款手续,并且向买受人出示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相关材料,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将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买受人有权在上述余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另查,程×为购买涉案房屋,与中信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中信银行借款138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截至庭审,程×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19万余元。宋×表示同意代程×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审理中,经宋×申请,本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280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冻结程×、梁×名下价值1 115 000元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