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翁×恩系城×村的村民。2005年6月25日,城×村民委员会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翁×恩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城×村民委员会将位于城坂村牛毛坑的一片26.38亩的耕地租赁给翁×恩经营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生产使用,翁×恩为此向城×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具体为:租赁土地的总面积以实际测量土地为准(26.38亩),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租金按测定面积以亩计算,每亩早籼稻谷(82元),翁×恩以每亩1780斤稻谷缴纳城×村民委员会叁年租金,押金壹年计肆年,以后每叁年缴纳租金,直至终止合同,若超过交租时间,城×村民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接管翁×恩租赁区内所有财产;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翁×恩优先承包;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城×村民委员会与翁×恩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后城×村民委员会依约将该26.38亩的耕地交给翁×恩使用,翁×恩依约于2005年7月2日向城×村民委员会支付押金及三年租金共计154 016.99元,之后翁×恩未再向城×村民委员会支付任何租金。后城×村民委员会与翁×恩双方确认自2009年起上述26.38亩租赁地的面积变为22亩,并确认翁×恩尚欠城×村民委员会六年租金共计192 667.2元。后租赁期限届满,城×村民委员会与翁×恩双方约定城×村民委员会从2015年7月2日起将上述22亩耕地继续租赁给翁×恩使用,翁×恩按每亩每年950元的标准向城×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继续使用费。因此,城×村民委员会遂于2016年7月12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翁×恩支付六年的租金及一年的土地继续使用费。翁×恩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向城×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一年的土地继续使用费20 900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