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院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权属有争议的”、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焦×以此主张双方协议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依据现有证据,涉诉房屋为央产房,系北方车辆公司分配给焦×,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虽然北方车辆公司认为涉诉房屋现不得进行上市交易,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焦×以此主张双方协议无效,法院难以采纳。综上,现涉诉房屋不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又无第三人向法院主张侵害其合法权益。焦×与程×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现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对于焦×要求确认焦×与程×于2000年3月21日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焦×上诉称涉诉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与程×之间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此无效。但是根据北方车辆公司的回复函,涉诉房屋属于央产房,产权登记单位为北方车辆公司,系该单位分配给焦×的,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北方车辆公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具有国家一级保密资质,故仅根据焦×提交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丰台分局的告知书,本院难以认定其与程×之间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因该理由无效。关于焦×所述其自始无权处分涉诉房屋而致合同无效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标的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焦×对涉诉房屋无处分权,不导致其与程×订立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且现涉诉房屋不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亦无第三人向法院主张侵害其合法权益。故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https://www.daowen.com)

再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诉房屋为违法建筑,焦×对涉诉房屋无权处分,不导致其与程×签订的《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无效,一、二审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焦×的再审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