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结果】
一审:1.杨×与××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解除;
2.××公司返还杨×购房款二千零二十万元及利息(以二千零二十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3.驳回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1.撤销一审判决;
2.解除杨×与××公司就北京市顺义区××项目2612(AD-305)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及所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https://www.daowen.com)
3.××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杨×购房款二千零二十万元及利息(以二千零二十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杨×支付赔偿金三百万元。
5.驳回杨×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