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蔡×于2013年3月通过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王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王庄街道办)向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河东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第三人初审及被告调查核定,原告家庭符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每月享受的租房补贴核定标准为540元。被告河东房管局分别于2013年4月8日、4月23日向原告出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原告持上述证明材料按月领取廉租住房补贴540元。原告自2013年4月起,在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待遇期间,按年度向被告申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出具《资格证明》和《备案证明》的时间分别为2017年4月7日和4月26日。2017年4月,第三人大王庄街道办发现原告需要到第三人处进行年度审核申报,但未能与原告取得联系,之后被告以原告逾期申报为由停发原告2017年4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原告得知2017年4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被停发后,于2017年5月15日向第三人进行年度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被告经审核继续发放2017年5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但对停发的2017年4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不予补发。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