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宋×与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程×称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签约出售房屋,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宋×表示同意代程×清偿债务,消灭在涉案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本院不持异议。在宋×代程×清偿债务,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后,程×应为宋×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宋×要求程×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尚未支付的购房款15万元,根据约定,应与违约金进行抵扣。因梁×构成上述债务加入,故应与程×共同承担责任。程×、梁×主张宋×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