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21日,××区供销联社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区供销联社为筹建本系统职工住宅楼,拟由××公司负责全部工程项目的筹建及施工。贾×在该《协议书》中乙方法人代表处签名。2002年9月7日,××区供销联社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区供销联社(甲方)将本系统职工住宅楼项目及项目所占××县××土地12.6亩及南北通道用地,有偿转让给××公司(乙方)。该项目转让后,乙方承担该项目三栋住宅楼及附属工程的前期手续筹办、项目的施工以及项目销售等相关事宜。甲方协助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连带责任。贾×在该补充协议乙方处签名。2002年11月15日,××区供销联社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就甲方本系统职工住宅楼项目及项目所占土地转让给乙方独自进行开发、施工、商品房销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由于××区供销联社职工住宅楼项目在甲方向××县计委、规划局、土地局、建委等相关单位申报办理该项目的立项书、规划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时都是以甲方名义进行申报办理,故此,甲方在将该项目及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为尽快组织实施不在办理项目及项目所占土地过户转让手续,延续使用甲方名义进行组织项目的开发施工以及商品房的销售工作,为满足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以及商品房销售后在房管部门申报产权证件办理时要求的五证一书、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商品房销售票据为同一建设单位方能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仍以甲方名义组织开发施工商品房销售工作,并为其提供办理该项目证件合同时所用的印章以及票据。乙方在组织施工该项目的开发、施工、商品房销售时,涉及甲方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时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连带的经济与法律责任。贾×在该《补充协议书》乙方处签名。2002年8月10日,××区供销联社作为卖方(甲方)与贾×作为买方(乙方)签订5份《××区供销联社职工住宅楼销售合同》,合同第1页甲方身份处载明委托代理人刘×(刘×与贾×原系夫妻关系),职务经理。合同落款甲方签章处加盖了××区供销联社的公章,乙方签章处加盖了贾×的手章。但根据××公司所述,当时贾×并未向其公司实际交付房款,其公司亦未向贾×交付房屋,将房屋过户到贾×名下的目的是为以后销售房屋的便利性和可控性及为办理抵押贷款。

2003年12月23日,贾×亦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4年1月2日,××银行作为贷款人、贾×作为借款人、案外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了5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共计206万元,采用抵押方式担保。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约定贾×以其所有的位于×××的上述房屋为其贷款事宜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由此取得了他项权利证。2004年6月至2005年3月间,××区供销联社作为甲方将上述房屋分别出售给20名业主,后一名业主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其余19名业主在所购房屋居住至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