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甲方、转让方)与侯×(乙方、承接方)于2018年4月6日签订《××××美甲美睫专业店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承租的“××××美甲美睫专业店”转让与乙方经营,地址日坛国际广场×号楼地上一层×号(以下简称×号商铺),建筑面积41.9平方米。甲方于2018年3月1日租赁目标店铺,于2019年2月28日到期。期间目标店铺月租金为5750元,押金5000元,转让前甲方已支付租金至2018年5月31日,目标店铺无水费,电费按1.3元/度支付物业,无欠款。目标店铺转让乙方后,目标店铺的使用权及原租赁合同所属权及合同文本完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原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及相关约定责任由乙方承担,目标店铺租赁到期或终止时押金由乙方收取,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及收取押金权利。目标店铺转让费:金额共计67 000元。乙方于2018年4月5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确定已收到67 000元。双方在转让合同中附《转让设置、设备交接清单》,列明清单明细。并约定《××××美甲美睫专业店转让合同》项下的转让费包含店铺转让费50 500元、2018年4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租金11 500元、押金5000元。侯×于2018年4月7日预交×号商铺电费990元。
另,崔××(乙方)与案外人刘×(甲方)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位于日坛国际广场×号楼地上一层×号商铺,建筑面积41.9平方米,乙方承租该商铺仅作经营之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用途。租赁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及经营时间,不得将该商铺等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相应损失。(https://www.daowen.com)
侯×于2018年4月19日以崔××没有取得×号商铺转租权为由口头向崔××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美甲美睫专业店转让合同》。崔××主张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未同意侯×于2018年4月19日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但侯×未依约于2018年6月1日支付租金,故其认为双方签订的《××××美甲美睫专业店转让合同》应于2018年6月1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