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1与于××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5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董×2系二人之子。田××提交的结婚证记载董×1与田××于2001年3月26日登记结婚。董×1于2013年10月8日去世。
2005年11月17日,董×1(买受人)与北京××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董×1,建筑面积共243.39平方米,总金额4 145 175元,一次性付款。2005年11月23日,××公司向董×1开具发票,金额为4 145 175元。2006年9月28日,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董×1。
2012年11月20日,董×1(出卖人)与董×2(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C656547),约定董×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董×2,成交价格为5 000 000元。次日,税务部门出具契税完税证,记载计税金额5 853 573.3元,实纳金额175 607.2元。2012年11月22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董×2名下。董×2主张未向董×1支付购房款,实际为董×1将涉案房屋赠与董×2,为了减少税费支出而以房屋买卖为形式。缴税时税务部门告知其涉案房屋政府指导价为5 853 573.3元,故按此金额为基数交纳契税。
现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董×2与董×1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经询,田××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为涉案房屋是在田××与董×1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董×1未经田××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董×2名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有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主张合同自始无效。田××主张其对董×1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董×2并不知情。(https://www.daowen.com)
董×2主张其并不知道田××与董×1结婚。董×2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田××与董×1的结婚证,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董×2的诉讼请求。
另查,涉案房屋于2013年12月4日过户至××公司1名下,于2017年8月15日过户至××公司2名下。